为指导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产品的管理属性和管理类别判定,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《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(征求意见稿)》,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请填写反馈意见表,并于2024年12月16日前反馈至wys-xbs@nifdc.org.cn,电子邮件标题请注明"纳米器械分类反馈意见"。
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(征求意见稿)
一、目的
为指导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产品(以下简称纳米器械)的管理属性和管理类别判定,根据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《医疗器械分类规则》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》《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》等制定本指导原则。
二、范围
本指导原则中的纳米器械是指,含有纳米材料且含有纳米材料的部分/组件直接或间接接触人体,符合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中医疗器械定义的产品。
注1:纳米材料,指任一外部维度、内部或表面结构处于纳米尺度的材料,见GB/T 39855—2021《纳米产品的定义、分类与命名》。
注2:纳米尺度,指处于1nm至100nm之间的尺寸范围,见GB/T 39855—2021《纳米产品的定义、分类与命名》。
注3:如医疗器械产品含有纳米材料,但含有纳米材料的部分/组件不与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,则其分类不适用于本指导原则。
注4:如医疗器械产品本身不含纳米材料,由于降解或磨损可能形成纳米物质,此种情形不适用于本指导原则。
三、管理属性界定
纳米器械的管理属性应当依据产品预期用途、作用机制等综合判定。
四、医疗器械管理类别界定
- 纳米器械的管理类别应当不低于第二类。
- 仅接触人体体表完好皮肤的纳米器械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。
- 除人体体表完好皮肤外,接触人体其他部位或创面的纳米器械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。
五、特殊规定
针对含纳米银成分的产品,作出特殊规定如下:
- 如产品含纳米银成分,且不含其他发挥药理学、免疫学或者代谢作用的成分:
- 如产品主要通过纳米银成分的抗菌治疗作用实现其预期用途,则不作医疗器械管理。
- 如产品所含的纳米银成分仅为复合在医疗器械上增加抗菌功能,且抗菌功能为辅助作用,则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。